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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
2011-11-02 16: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我校二级教代会、工代会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我校各学院、行政机关、后勤、企业、附属学校等单位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统称二级教代会、工代会(简称二级“双代会”)。

第三条  二级“双代会”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双代会”的下属组织。二级“双代会”除参加学校“双代会”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应根据单位的特点,在本单位的党组织领导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二级“双代会”是各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二级“双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本单位党组织和校教代会常委、工会委员联席会议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五条  二级“双代会”应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全面落实《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讨论、评议、审议、决定”四项职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规定的基本职能。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六条  听取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行政副职领导的述职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开支、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审议、通过本单位工会教代会的工作报告。

第八条  讨论、审议本单位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业绩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奖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九条  审议、决定本单位集体福利基金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第十条  监督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降职免职。

第十一条  二级“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行政负责人一定要尊重和支持“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和职能,向“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双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十二条  每两年对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工作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按“教职工之家”建设标准进行自评检查,并将评议、检查结果报校工会。同时,每两年结合民主评议对本单位工会领导人、“双代会”常设小组组长进行一次民主测评(测评办法另定)。经民主测评,凡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应报请学校工会、校“双代会”和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担任现任职务时,应由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按干部管理的规定和权限,予以撤换或罢免。

二级单位工会领导人缺额时,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时予以补选。

第十三条  向学校“双代会”、工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选举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二级“双代会”常设工作小组等专门机构的成员。

 

第三章  大会的筹备

第十五条  二级“双代会”首届或换届,须成立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由党政和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筹备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本单位工会主席和“双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双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由工会和“双代会”常设小组向党组织提出召开“双代会”的报告,经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报校工会批准。

第十七条  由二级单位党组织发出召开“双代会”的通知,也可以由党委(总支、支部)批转工会、“双代会”常设小组关于召开“双代会”的请示。

第十八条  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步骤等。

第十九条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做好“双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届期内召开“双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工会(或由工会协同“双代会”常设小组)负责。

 

第四章  代表的产生

第二十三条  “双代会”的代表以二级单位工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二十四条  “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选出的代表一身二任,既是教职工代表,又是会员代表。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二十五条  代表的条件。凡享有公民权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在职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当选为“双代会”代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能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级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公正公道,作风正派;

(五)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整体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有一定的参政仪政能力;

(六)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第二十六条  二级“双代会”的代表名额,按本单位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501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35%40%;会员在100人至2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30%35%;会员在200人以上,代表为会员的25%30%;会员少于50人者,可直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二十七条  代表的产生。可根据本单位情况按分配名额的办法,将代表人数分配到各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各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应根据代表条件和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双代会”代表的候选人名单,报本单位党总支审批后,以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双代会”代表。

正式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投票选举时,各部门工会、工会小组的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80%。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单位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  代表的组成。作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应具有相当的素质,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学单位教师代表应占80%以上。代表的组成原则如下:

(一)教师、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代表相结合的原则。学院(系)的教师代表应占本单位代表总数的80%以上,后勤、企业要有一定比例的工人代表。

(二)各类职称、职务代表相结合的原则。每一类职称的教职工应有适当比例的代表。学院(系)的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本单位代表总数的30%,其他单位的比例由各单位视本单位实际情况自定。

(三)老中青代表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老中青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老教职工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能任满一届。

(四)男女代表的比例适当的原则。代表中要有不低于30%的女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选为代表候选人,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本单位工会或工会小组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工会或工会小组将代表选举结果报筹备领导小组后,由“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下设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在编教职工,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一条  二级“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及系、所、室、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是在本单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及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按二级单位工会或工会小组建立“双代会”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各一人。

 

第五章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双代会”正式代表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本单位工会、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本单位或学校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三十四条  “双代会”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宣传“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监督其落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工会、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代表在本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组)活动。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第三十六条  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原单位工会或工会小组教职工讨论,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由代表团(组)向二级单位工会(或“双代会”常设工作小组)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工会(或“双代会”常设小组)负责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对“双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二级“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小组负责。

第三十九条  二级“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双代会”代表。

第四十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职工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超出本单位事务内容的不予立案。

第四十一条  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各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需有团(组)长及代表签名)。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提案工作小组审核。审核提案是否属本单位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本单位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的提案,不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立案的提案须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四十四条  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尽早办理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本单位工会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七章  预备会议

第四十五条  二级“双代会”预备会的基本程序是:

(一)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或工会、“双代会”常设工作小组)报告“双代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

(五)工会(或“双代会”常设小组)就“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八章  主席团和常设小组

第四十七条  “双代会”换届时,设主席团。主席团主持“双代会”换届会议。

第四十八条  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双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本单位规模自行决定。

第四十九条  二级“双代会”常设小组。设组长共1人,副组长共1-2人,成员若干,由每届“双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  届期内各次大会由工会(或“双代会”常设小组)主持。会议期间,工会(或“双代会”常设小组)履行主席团各项职责。

 

第九章  正式会议

第五十一条  二级“双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行政负责人作行政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四)工会(或“双代会”常设小组)就上次“双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五)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组)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六)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七)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上发言。

(八)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九)评议单位领导干部(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章  决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属“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双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五十三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行政负责人对“双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双代会”对行政负责人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行政负责人提出建议。

第五十五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实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六条  经“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提前召开“双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  二级“双代会”闭会期间,属于“双代会”职权范围的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召开相关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双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或“双代会”常设工作小组主持。参加人员有:党政领导、“双代会”常设工作小组成员、部门工会主席、“双代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的人员。

第十一章  机构设置

第五十八条  二级“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一般可设提案、民主管理、生活福利、教学科研、财经监督等专门工作小组。由“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小组设置及人员组成方案,提交大会通过聘任。

第五十九条  专门工作小组对“双代会”负责,在工会(或“双代会”常设小组)主持下完成“双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围绕“双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提交“双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定;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小组有关的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双代会”决议、决定和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六十条  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可适当聘请一些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为工会、“双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其它物质条件,以利于正常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从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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